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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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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3-26
  • 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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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函〔2021〕3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3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和《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对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本规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处理本规定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以下统称《条例》)中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条例》规定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职能部门,应当每年至少报送一个项目备选。

  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确保质量,符合广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体现国家中心城市的地位和水平,结合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安排提出。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流程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年度重大行政决策项目。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项目,内容包括重大行政决策名称、承办单位、拟出台时间以及重大行政决策的简要说明。

  (三)市司法行政部门于次年1月中旬前,将审核筛选后的重大行政决策项目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项目的基础上,结合《政府工作报告》所涉及的重大行政决策,拟订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的重大行政决策项目清单,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将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重大行政决策项目清单,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按程序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七条 列入清单的重大行政决策项目需要调整的,或者未被列入清单需要增加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和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第八条 列入清单的重大行政决策除履行相关决策法定程序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研论证、沟通协调,报告文本稿经本单位集体审议后按时报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 列入清单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市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决策制定的法律依据或者政策依据;

  (三)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等相关材料,以及应当提交的调研报告、听证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四)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时,决策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并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配合市人大常委会为做好听取重大行政决策所组织的相关视察、调研和论证等工作。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行政决策提出意见建议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意见建议批转相关决策承办单位研究处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行政决策无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重大行政决策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报告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报送重大行政决策、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以及承办重大行政决策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评价。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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